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ξ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铁补天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涕泪横流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性格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没舍得灌水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现在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手则被李冰清反拧着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黄金VS飞飞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丨清枫丶独尊件留存備查。”